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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健康检查、女职工健康普查实施办法

2011年05月10日    点击:

为了关心教职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利,使教职工的疾病早检查、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做好教职工的健康检查和女职工的健康普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职工健康检查和女职工健康普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同时联系、同期进行。如遇学院有特殊情况,可是适当提前或推迟,但不得跨年度。

二、健康检查和健康普查必须联系委托具有健康检查和健康普查资格的医疗机构做检查和普查工作。

三、健康检查和健康普查人员范围:

1. 健康检查:

(1)院级领导和高级职称人员;

(2)35周岁以上的中级职称人员;

(3)男50周岁、女48周岁以上的其他人员。

2. 健康普查:已婚的女教职员工。

四、负责单位及分工配合

1. 健康检查由学院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院工会配合;

2. 女职工的健康普查由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院卫生管理部门配合;

3. 健康检查和普查工作由负责单位、配合单位和人事、纪检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考察联系检查机构,确定检查普查项目方案,商定价格,确定检查人员名单,报学院审批执行。

五、建立教职工健康档案

每次的健康检查和普查资料,统一交学院卫生管理部门,建立教职工健康档案,并及时通知教职工检查结果,以便教职工早预防、早治疗,为教职工身体健康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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